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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时间:2022/4/6 点击次数:63








河池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举措,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池市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根据市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市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奖补。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参照市级奖补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关奖补办法。




第二章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第三条 加强对企业的创新引导,重点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桑蚕、茧丝绸、白酒、生物医药、大健康、农业“十大百万”、“双百双新”等产业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及增量增幅,经市科技局会同河池税务局统计确认,市本级财政按企业


研发经费投入的 10%—20%择优给予财政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第四条 加强培育创新型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库,遴选更多企业入库培育。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补助力度,市本级财政对首次和重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补助;对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和 40 万元的补助。


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本级财政按交易额的 20%且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补助。


第五条 着力减轻科技型企业税费负担,严格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75%政策。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自治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 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第六条 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推动企业加强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指导企业建立首席技术官(CTO)制度,通过外聘内选结合方式,推荐企业开展自治区企业首席技术官备案工作。


深化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激励机制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制定选派企业“科技专员”及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实施成果转化等实施细则,提高科研单位对企业的服务能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第三章 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





第七条 按照人、财、物相统一原则,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稳妥推进市属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提高科研院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建立公益类科研院所财政经费、竞争性项目经费和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等多元化投入模式。


削减和规范对科研院所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干预,赋予其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处置、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设备采购、建设项目审批、对外科技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八条 推动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按照“分类改革,强化激励”思路,坚持成果导向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发展。建立符合创新规律、体现领域特色、实施分类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并按章程运行。


第九条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河池产业发展需求,采用共建、联建等多种形式在河池建立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联合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飞地”研发机构。对通过国家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由机构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30 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第十条 建立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向关键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倾斜。竞争性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以及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引导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科研人员收入与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 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相关调整可作为项目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允许其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灵活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


第十二条 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在科研立项中要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强化科研项目的人才载体作用。下放人才评定自主权,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本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人员数(含非实名编)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自行确定高层次人才范围,并可自主确定其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其薪酬单独核定、台账管理,列入单位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且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全时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构建科研诚信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和准则、履行约定义务的表现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将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纳入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推行科研容错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五章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第十四条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围绕我市有色金属新材料、桑蚕、茧丝绸、白酒、生物医药、大健康、生态环保、碳酸钙等重点产业,依托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加强示范基地基础条件能力建设,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强化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协同攻关,集中力量攻克有色金属新材料、生物医药、肉牛肉羊良种繁育、油茶低产改造、“三特”水果病虫害防治、茧丝品质提升、核桃有害生物防治等一批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推动科技成果权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授予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所得(7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我市高校、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参照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有关规定执行。对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 3 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 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税收贡献特别大的,3 年后可按“一企一策”制定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加大对高水平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对参与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以及其他重大科学研究成果,市本级财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审认定,由机构注册地财政予以补助 20 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并合理取得报酬,支持技术转移专业机构、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并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予以一定比例的奖补。






第六章 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第十九条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内部整合、联合共建等方式,创建符合河池产业科技需求的创新平台和载体。加强培育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推进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有色金属新材料、白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建设,补齐创新平台载体短板,促进创新平台发挥技术创新和人才高地作用。


第二十条 对科技创新平台运营进行跟踪服务,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平台载体的指导和服务,提高运营质量。加强与自治区平台管理机构的信息交流,实现评估考核结果的共享互用。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对管理规范、运营质量好的平台,在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在科技资源配置中予以暂缓或取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按照高新区建设要求,集聚优势创新要素,发展新兴产业,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加快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完善园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就业培训,落实创业和见习补贴政策。鼓励园区内企业按不高于总职工人数 20%的比例设置大中专生就业见习岗位,不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资助。对新获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市财政给予建设总投入的 20%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资金;对新获认定(备案)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由机构注册所在地财政给予建设总投入的 20%且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七章 完善科研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完善河池市科技管理云平台,完成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建立健全科技项目“材料一次报送”和“同城通办”机制。


优化项目管理,建立年报制度和重大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二十四条 优化市本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扩大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提高项目间接经费比例。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长期聘用、无其他固定收入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软件开发、设计创新、战略管理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等项目的人员经费可达该项目经费的 60%。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 35%,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30%,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5%。




第二十五条 统一科研项目监管标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同一科研项目,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科研项目承担法人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制度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




第八章 加大科技开放合作力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产学研科技合作,积极引导优势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的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本级科技计划的引导作用,推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科技资源,大力建设创业孵化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展“创新飞地”试点,搭建科技创新合作的桥梁。加强校(院)地人才交流,创新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建立紧密联系的校(院)企联盟。


              第二十七条 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围绕河池重点产业领域,引进集产业技术研究、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上市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建立“人才飞地”和“飞地孵化器”合作模式,更好地吸引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技术等优质创新资源集聚河池。





第九章 强化科技体制改革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 1 次科技专题汇报,研究涉及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发挥市科技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实行国有企业科技副职制度,从全市有关单位选派科技业务骨干到国有企业挂任科技副总经理,促进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科技支出作为年度预算保障重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完善和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第三十条 加强科技改革办法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将科技投入、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科技进步贡献率等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上级政策执行。我市现行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河办发〔2020〕60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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